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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要什么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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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,房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:
 
  (一)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(原件及复印件)、图章;
 
  (二)公有住房租赁合同;
 
  (三)承租人死亡的,提交死亡证明(原件及复印件);
 
  (四)户籍迁出本市的,提交户籍注销证明(原件及复印件);
 
  (五)承租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。
 
  (六)过户申请书。
 
 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,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,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。
 
 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,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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